1、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确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2、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内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在一個繳費年度内,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隻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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