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沒有證據不能拘留他人,沒掌握證據前可以詢問,調查,傳喚或拘傳,如果是拘留則要有相應的證據了才能作出拘留決定。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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