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單位是不可以拍賣抵押房産的,但銀行可以通過訴訟法院進行迫賣房産的。
房産抵押給銀行的,如果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與其協商拍賣抵押房産,協商不成的,這時銀行會通過法律手段進行,進行查封房産,如果仍然限期不還貸款,就可以通過法院進行強制迫賣了。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緻使抵押财産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财産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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