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後,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在一到兩個月左右開庭,三個月内結案;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時間會有所延長,一般在六個月内結案;
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的,需要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準。如果涉及公告送達等情況的,開庭時間一般會在三個月以上,結案時間也會相應推遲。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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