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稱。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州政,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
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夫,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都輔,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的地方,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1910年代,清朝滅亡後,該官職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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