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人在外地的,法院依舊可以進行執行其财産,聯系不到人可以公告。如果被執行人的财産也在外地的,執行法院可以委托外地的法院代為執行,而當地的法院有義務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财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财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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