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産分割協議隻要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并且不違背法律法規,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證與否都可以。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公證機構辦理财産分割的公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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