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權包含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判權。前者是行政性的,後者則是司法性的。無論在量上還是在質上,任何一種執行權都是不可忽略的。它們也并沒有融合成一個所謂的有機體。民事執行權的運行模式關乎民事執行的效率。 中國在改革中引入新的運行模式,所以,理性分析、借鑒國外的運行模式,審慎對待某些較為流行的改革主張就顯得十分重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民事執行權是中國司法改革和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卻無法扭轉“執行難”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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