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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準逮捕後的程序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5 09:01:48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确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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