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方自己的商标注冊證原件、複印件;
2、原告方的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
3、商标所有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侵權商标的實物樣品(物證)和被侵權商标的實物樣品;
5、能夠證明被告方使用侵權商标數量的合同、交貨單等證據。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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