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本身是有選舉權的,但是因為病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确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确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複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确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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