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将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個類别,以按次計征、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三種方式确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按次計征個人所得稅,當實行按次計征時,每次取得所得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行按次計征的所得有:
1、屬于一次性收入的勞務報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的偶然所得。
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當實行分月預繳時,每一月份的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有:
1、财産租賃所得。
2、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内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勞務報酬所得。
3、工資、薪金所得
按年計征個人所得稅:
1、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
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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