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可以撤銷:
(一)要約人确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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