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規定排除了妻子起訴第三者的可能。當事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對與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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