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不屬于發票管理範圍,收取違約金方不需要開具發票,開具收款收據即可,但按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稅。
【法律依據】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的性質是一種補償,補償對象是違約方因為未履行合同業務而給其他締約方造成的損失。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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