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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科立案條件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1 15:11:37

  經偵科立案的條件如下: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标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内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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