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被告不在中國境内的、失蹤的、被勞教、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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