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現在受害人在身體可以出院的情況下仍不出院,那麼責任人可以申請做鑒定,以确定受害人是否可以出院,以及所需醫療等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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