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是領導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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