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拼裝車上路的處罰規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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