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辦理工作交接、社保轉移。
(3)向單位索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