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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