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學校開除學籍還在的,教育部頒布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中“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可以去戶籍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查詢檔案和戶口資料的去向。
拓展資料:
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開除學生的學籍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内,确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被撤銷的處分如果在記過以上,應在學生檔案中注明。第三十二條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無改正表現者,應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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