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财産清算。根據破産法的規定,首先要進行破産清算,清算需要成立清算組,根據債權債務情況确定時間,清算後如果有現金會優先支付職工工資、保險,如果沒有現金需要在拍賣後支付。在這一過程中,具體時間沒有限制,所以公司清算時間是沒有限制的。
【法律依據】
《破産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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