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護照沒有年齡限制。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辦理護照,應當由監護人陪同,并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七條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三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申請表。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并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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