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994年9月1日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機關執業許可證》不得僞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所以不能将診所轉讓給他人。如不想繼續經營,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撤銷醫療機構申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