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需辦理以下手續: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5,收養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分級登記制度進行;
6,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内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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