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産品上,這種産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産品屬同類或近似産品;
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标;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