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貸款、物品的文書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特殊公證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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