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固定日期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到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将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争議結案後六十天内,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複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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