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解除收養關系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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