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産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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