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撤銷權期限為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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