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争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争行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6)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
(7)公用企業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争行為;
(9)以排擠競争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11)串通投标招标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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