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确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确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2、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複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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