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
在新就業地參保,隻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确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包括農民工在内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随同轉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十條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做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轉出後,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