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财産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财産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财産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财産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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