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或者未經法官許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會作出判決。這種判決叫“缺席判決”。
為了全面維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不使訴訟因一方當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廢,并使案件争議依法得到解決。雖然有一方當事人缺席,但是法官在判案時依然要秉公執法,認真審核當事人提交的文書和證據,并使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應有的保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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