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管理層是經濟術語,是一個包括董事會在内的管理階層。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等權利。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以下權利:召開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管理層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由董事會選出,執行由董事會做出的決策,經營層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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