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财産。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下列财産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屬于共同所有的财産”:
(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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