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别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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