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不同: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對于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也就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适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關于受理的條件,不得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适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已經進行實體審理之後,對當事人是否能夠勝訴的評價,所以應适用判決的形式。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後,是對程序上的評價,所以應适用裁定的形式;
産生的後果不同。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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