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如果沒有結婚證但是已有夫妻之實生育孩子等情況,可以先申請補領結婚證再簽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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