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又稱婚約,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并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訂婚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契約行為,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分契約具有幾點特點: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能從事訂婚行為。對於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标準:男滿二十二歲,女滿二十歲即具訂婚能力。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願。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的,不能強制執行。另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因此,訂婚了不算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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