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犯罪定罪量刑标準是:
(1)生産銷售僞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達到追訴标準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非法生産、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内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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