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可以考公務員,但需要取得原單位的同意,不然到資格複審環節是不能過的,資格複審一般要出示原單位的同意證明。
另外,如果是規定了最低服務年限的教師崗位,如特崗教師,一般都有最低服務年限,這一類的教師在服務期滿之前是不可以考公務員的。
【法律依據】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六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拟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适當調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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