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訴就是公安機關(包括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
根據《刑法》罪刑相适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标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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