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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