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在工作居住證有效期内與申請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應從原聘用單位離職之日起兩個月内提出聘用單位變更申請。
2、如因新聘用單位試用期較長無法在規定時間内申請聘用單位變更的,申請人可申請個人延期注銷。
3、對于申請個人延期注銷的聘用單位名稱與申請聘用單位變更的單位名稱一緻的,其聘用單位變更申請不受兩個月期限限制,個人延期注銷期最長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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