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客觀行為方面,即否屬于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等行為的問題,需要結合所在醫院的醫療水平和能力來考慮,在實踐中發生醫療診斷不一緻,患者懷疑院方醫療欺詐時,可以采取類似于司法鑒定的形式,雙方共同選擇向有資質的醫療單位申請醫療鑒定,達不成一緻意見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如果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則按照司法鑒定程序處理。鑒定方向主要包括醫療診斷的真實性、與初始醫療機構醫療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對于主觀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産利益為目的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客觀行為得到認定的基礎上,需要探究主治醫生是否直接獲得财産利益其他财産性利益。比如分紅、考評中獲益。同時,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也是考慮的主要因素。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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